7.開啟或關閉瓶閥(或匯流排管路上口截止總閥)時,只能用手或專用扳手緩慢進行,防止高速產(chǎn)生靜電。絕不準使用錘子、鑿子、管鉗、克絲鉗、長柄螺絲扳手等工具開閉,以免損壞閥件或使壓力表受沖擊而失靈。
8. 當發(fā)現(xiàn)瓶閥漏氣,或放不出氣來,或存在其它缺陷時,將瓶閥關閉,并將發(fā)現(xiàn)的缺陷用不易掉色的記號標注在瓶身上,然后送回氣體充裝單位處理。
9. 瓶內(nèi)氣體不得用盡,必須留有剩余壓力。永久氣體氣瓶剩余壓力不小于0.05MPa;液化氣體氣瓶應留有不小于0.5~1.0%規(guī)定充裝量的剩余氣體;對溶解乙炔瓶剩余氣體壓力不小于0.3MPa。氣瓶留有余壓:一是防止倒灌,二是便于氣體充裝單位檢驗。
10. 氣瓶投入使用后,不得對氣瓶進行挖補、焊接修理。
11. 氣瓶投入使用后,嚴禁擅自更改氣瓶的鋼印和顏色標記,嚴禁將氣瓶改裝。